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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图书馆
    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图书馆图书借阅管理规定
    时间:2020年04月13日 20:09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图书馆图书借阅行为,有效利用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和《海南省高校图书馆馆际互借规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我校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任务”招收的高职生、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在院校进修或函授学员,凭一卡通办理图书借阅手续。

第三条 借阅数量、期限

(一)借阅数量

教职工累计借阅不得超过30本。

学生借阅不得超过20本。

(二)借阅期限

借阅图书资料的期限为30天,可以续借一次。

(三)学生在退学、休学、毕业时,须在离校前还清所借图书。

第四条 对违反图书借阅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一)读者应按期归还所借图书,逾期不还者系统暂停借书权限,并从逾期的第一天起,每册书交纳逾期费0.20元/天,待还清图书后,系统才能恢复其借书权限。

(二)所借图书遗失,应在规定的借阅期限内来图书馆办理赔书手续,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办理赔偿手续者,在赔偿原书的同时,追缴逾期费。

(三)污损图书(包括批注、圈点、划线、缺页、折角、损坏条形码等)的,按原价赔偿,并由图书馆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四)撕割图书的,除追回被撕割部分外,按原价的10倍赔偿,并由图书馆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五)偷窃图书的,除追回原书刊外,图书按原价的10倍、期刊按全年定价的10倍给予罚款,并由相应部门给予处理。

第五条 一卡通不得转借他人,但可以由他人代还图书。

第六条 读者应将书包雨伞等物品存入存包柜后方可进入书库(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

第七条 保持馆内安静、整洁,随身携带的手机应关机或设为震动状态,勿在馆内吸烟、大声喧哗、接听手机。讲文明礼貌,注意衣冠整洁,穿拖鞋、背心者谢绝入内。

第八条 经出口通道时,如遇监测系统报警或遇值班人员抽查,读者均需接受检查。

第九条 本条例由学院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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