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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预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11月11日 16:44   点击:[]

[ 来源: 人事处 ] 2019/3/6 21:39: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学校科学研究力量,支持高层次人才学术团队组建,促进和保障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工作发展,学校决定建立预聘教师队伍,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二条 预聘教师是指与学校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主要作为对“四青”及以上国家级人才的团队支持,从事基础研究、工程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三条 若团队带头人调离海南大学,则该团队预聘教师须无条件同时调离或解聘。职业发展优秀,聘期内转入事业编制的教师,不受此条限制。

第四条 预聘教师可不承担教学工作,岗位由各学院(部)根据发展目标与科研工作需求,结合学院(部)人力资源与财务状况设置。

第三章 人员要求与聘用

第五条 预聘教师岗位应聘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领域博士学位,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修养,熟悉本领域内相关工作,具有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潜力。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明确预聘教师岗位的职责、聘用要求与经费来源等事宜,并填写《院级单位预聘教师岗位说明书》。

第七条 《院级单位预聘教师岗位说明书》经人事处审核后,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网络等媒体途径面向海内外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的发布周期一般不少于两周。

第八条 院级单位组织评议组进行简历筛选与面试。评议组由学院(部)或课题组自主确定,一般由本学科教授组成。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若少于5人,经学院(部)批准后,可外聘其他学科教授组成评议组。

第九条 院级单位党政联席会确定最终人选,并填写《海南大学预聘教师岗位聘用人员审批表》报送人事处。

第十条 人事处对拟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符合学校引进条件的由校长主持专题会议审定,并公示聘用结果;如发现有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或体检显示身体条件不适合本岗位工作要求的,将不予聘用。

第四章 合同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与学校签订工作合同,合同包括岗位名称、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要求、薪酬福利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等。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1年且不超过3年,同时不得超过团队带头人在学校的剩余聘期。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预聘教师合同期内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各院级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聘期结束后,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双方意愿确定是否签订新一期合同。以预聘教师身份在校工作总年限不超过6年。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提前报送人事处,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十五条 预聘教师入校后可按学校规定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和标准需符合海南大学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按照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执行。

第六章 薪酬福利

第十六条 预聘教师合同期内实行协议工资制。薪酬标准由聘任双方根据受聘人员条件及工作任务确定,一般不少于15万元/年(税前)。

第十七条 预聘教师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住房租赁补贴以及社会保险(不含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学校承担;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由课题组或学院(部)承担。

第十八条 预聘教师可按《海南大学人才引进标准与待遇的规定》享受相应层次人才的安家费。

第十九条 预聘教师住房租赁补贴参照入校时具有博士学位人员补助标准执行,原则上以任何身份在学校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总年限不超过6年(含海南省提供的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

第二十条 由于学院(部)或课题组原因引发纠纷经司法判定需要学校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学院(部)或课题组承担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预聘教师办理工作证、校园卡等相关证件;预聘教师可享受图书馆、子女幼儿园入托、午餐补助等福利待遇。

第七章 职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预聘教师如在聘期内达到《海南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中科研型岗位研究员的申报业绩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会议审议通过,可转入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十三条 预聘教师如在聘期内有学校认定的重大科研成果产出,可申请转入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十四条 转入事业编制的人员将纳入正式教师系列,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考核。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预聘教师制度施行后,学校逐渐缩减并从严控制其他类高层人才的招聘名额。

第二十六条 预聘教师合同期两年及以上,并符合本校博士后申请条件的可同时申请计划内博士后,薪酬、管理等按照预聘教师的管理办法执行,进出站管理按现行博士后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海南大学  

2019年3月5日印发